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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898号原告:苟某某,女,1992年3月30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11月15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苟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以暂不要求与被告离婚为由,书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月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权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