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彩云与郑康、史宁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云,郑康,史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刘彩云被执行人:郑康、史宁本院在执行刘彩云与郑康、史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鹏飞审判员 :王少东审判员 :李万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