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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声学、龙艳梅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声学,龙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9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永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9MB0W39430A。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被执行人张声学(曾用名张海长),男,1981年9月13日生,苗族,农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龙艳梅(曾用名唐燕梅),女,1989年12月29日生,苗族,农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229行审54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龙艳梅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晓华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严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