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18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传山与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毕如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山,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毕如安,彭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87之一号原告:李传山,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生,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孟岗村上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432946(1-4)法定代表人:张兰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虎,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如安,男,汉族,1977年7月26日生,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彭学斌,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生,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山与被告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杨公司)、毕如安、彭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传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被告三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虎、被告毕如安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兰纪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学斌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传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2、第一、第二被告按每月两分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从借款之日起),3、判令第三被告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三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第三被告介绍认识第一被告的负责人,后在第三被告承诺担保的情况下,分两次共计借款40万元给被告,借款时约定利息为5分,按月支付,借款后,被告未能如期支付利息,后虽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杨公司曾在(2016)皖0404民初295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申请对涉案借条上的公司公章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公章与三杨公司的公章不一致,且三杨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故本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传山的起诉。案件收费7300元,退还原告李传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玲玲人民陪审员 余 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文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