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西安爱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爱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爱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正关街79号1幢3层301室。法定代表人:田敏飞,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爱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强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5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强名下有车牌号陕AD03**福田牌小汽车及陕A91**纳智捷牌小型轿车二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强名下车牌号陕AD03**福田牌小汽车及陕A91**纳智捷牌小型轿车二辆的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