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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西安爱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爱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爱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正关街79号1幢3层301室。法定代表人:田敏飞,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爱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强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5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强名下有车牌号陕AD03**福田牌小汽车及陕A91**纳智捷牌小型轿车二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强名下车牌号陕AD03**福田牌小汽车及陕A91**纳智捷牌小型轿车二辆的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