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与被告于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于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739号原告:葛某,女,200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法定代理人:马增兰,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告:于璐,女,199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于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邢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永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