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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宁乡营销服务部与刘平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宁乡营销服务部,刘平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838号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宁乡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楚沩社区玉兴路楚沩安置区5栋101-104号。负责人:XX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珣,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平良,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宁乡营销服务部与被告刘平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宁乡营销服务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宁乡营销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宁乡营销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文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