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先美、刘林、杨学智、吕明芹、陈显胞、费娴、陆季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姚先美,刘林,杨学智,吕明芹,陈显胞,费娴,陆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3执66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被执行人:姚先美。被执行人:刘林。被执行人:杨学智。被执行人:吕明芹。被执行人:陈显胞。被执行人:费娴。被执行人:陆季平。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先美、刘林、杨学智、吕明芹、陈显胞、费娴、陆季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部份,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川343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蒙 先审判员 袁 明 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色尔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