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稷执字第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金忠与王贵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金忠,王贵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稷执字第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金忠,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王果尔,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贵喜,男,194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金忠与被执行人王贵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贵喜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贵喜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6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