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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199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199之-1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329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程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5329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至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况小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