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199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199之-1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329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程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5329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至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况小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