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5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亮与张俊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亮,张俊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517-2号申请执行人孙亮,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张俊宝,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孙亮与被执行人张俊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晓军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董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