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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师振华与被执行人甘肃鑫荣彩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振华,甘肃鑫荣彩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师振华。被执行人:甘肃鑫荣彩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喜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师振华与被执行人甘肃鑫荣彩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鑫荣彩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师振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120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甘肃鑫荣彩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