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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行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闫子柱与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子柱,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初197号原告闫子柱,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王叶子,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宋文广,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永红、韩跃辉,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原告闫子柱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7年6月12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子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孟 璐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人民陪审员  李仁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楚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