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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泽明与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明,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泽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包干,董事长。陈泽明与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嘉民保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段XX号“某某小区”项目的应收工程款420000元,并查封了担保人王某所有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段XX号XX幢XX层XX号房屋。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王某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段XX号XX幢XX层XX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段XX号“某某小区”项目的应收工程款4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秀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