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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派青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润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派青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润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86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派青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润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派青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润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润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151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润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36,110.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正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