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沈孝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孝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沈孝翠,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黄志祥,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沈孝翠与黄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有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