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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沈孝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孝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沈孝翠,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黄志祥,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沈孝翠与黄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有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