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贲玉玲与四平市铁西区福知家饺子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玉玲,四平市铁西区福知家饺子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246号原告:贲玉玲,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市铁西区福知家饺子店。经营者:徐佳红,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贲玉玲与被告四平市铁西区福知家饺子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贲玉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408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日起,原告在被告四平市铁西区福知家饺子店打工,每月工资2000元,打工期间,被告未足额支付工资。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0日,被告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408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2017年3月31日给付。该欠条到期后,被告仍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8日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西分局地直工商所出具的《准予注销通知书》((铁西)个体登记准字【2017】第004014号)、2017年5月16日四平市铁西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四铁西地税税通【2017】13874号)证明本案被告四平市铁西区福知家饺子店已经于2017年5月8日核准注销,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起诉时,被告四平市铁西区福知家饺子店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应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被告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贲玉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给原告贲玉玲。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