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新贵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金港(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贵,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金港(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刘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贵,男。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金港(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金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万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贵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金港(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刘万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刘万军返还李新贵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支付违约金6316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瑞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棉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