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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被执行人:邹某某,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03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瑶偿还借款49500元,并从2014年8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周某送达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03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熊学勤审判员  王稳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利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