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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某1与冯某2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冯某1与被告冯某,冯某2,冯某3,冯某4,冯某5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136号原告:冯某1,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焕斌,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2,女,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第三人:冯某3,女,195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第三人:冯某4,女,195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第三人:冯某5,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冯某1与被告冯某2,第三人冯某3、冯某4、冯某5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冯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继承人冯某6、靳某生前与被告冯某2共同购买的天津市北辰区××道××里××号房屋的67.7%房产价值为冯某6、靳某的遗产;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冯某6、靳某生前共育有5个子女,即长子冯某7、长女冯某3、次女冯某4、三女冯某2、小女冯某5。靳某于2009年3月24日去世,冯某6于2016年6月1日去世。冯某7于2014年8月21日去世,生前于2009年2月20日与妻子离婚,与前妻生育一女即原告。冯某6、靳某生前以总价款93,000元购买天津市北辰区××道××里××号房屋。冯某6、靳某因房款不够,由冯某2出资3万元。因该房屋为教育产房屋,只能由教师购买,冯某2为教师,故该房屋登记在冯某2名下。该房屋大部分属于冯某6、靳某遗产,应当由继承人共同继承,故呈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道××里××号房屋系企业产性质房屋,产权人为天津市北辰区教育局,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宏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爱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