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学辉与被申请执行人张齐、张士民、张尚华、刘根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辉,张齐,张士民,张尚华,刘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学辉,男,汉族,1979年2月1日生。被执行人张齐,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生。被执行人张士民,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生。被执行人张尚华,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刘根成,男,汉族,1965年2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刘学辉申请执行张齐、张士民、张尚华、刘根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学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10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二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