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华与连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连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893号原告:李华,女,回族,1957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连杰,女,汉族,1960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佐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诉被告连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李华负担50.00元,返还给原告李华50.00元。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