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全燕、林佳璞与郭纯英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燕,林佳璞,郭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全燕,女,土家族。申请执行人林佳璞,男,土家族。被执行人郭纯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全燕、林佳璞与被执行人郭纯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纯英未按照生效法律文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全燕、林佳璞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房屋腾交于全燕,案款3200元钱申请人全燕表示放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46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