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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肖岐林与沁水县龙港镇尧都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肖岐林,男,195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尧都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丁芳峰,该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肖岐林与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尧都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晋052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尧都村民委员会账户对应的存款。申请人肖岐林已领取该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