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卞翠娥、许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卞翠娥,许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市鑫盛投资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卞翠娥,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永生,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卞翠娥、许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永生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