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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卞翠娥、许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卞翠娥,许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市鑫盛投资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卞翠娥,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永生,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卞翠娥、许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永生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