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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波诉被告成都市圣百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成都市圣百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26号被告张波,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张明,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市圣百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863075320。法定代表人张小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成都市圣百特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