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保文与被执行人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文,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356号申请人王保文,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被执行人于海,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满族,干部,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申请人王保文与被执行人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