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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保文与被执行人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文,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356号申请人王保文,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被执行人于海,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满族,干部,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申请人王保文与被执行人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