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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波与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波,李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492号原告:孙波,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李国栋,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因刑事犯罪被羁押。原告孙波与被告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孙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栾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