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丽莎、昆明攀昆大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丽莎,昆明攀昆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57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丽莎,女,回族,1966年6月4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攀昆大厦有限公司。住所:昆明青年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泉,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晋,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马丽莎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攀昆大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丽莎于2017年6月19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马丽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丽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上诉人马丽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艳审判员 刘昕光审判员 朱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鑫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