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吕春娥与马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娥,马淑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248号原告吕春娥,女,1962年4月4日出生。被告马淑珍,女,1955年5月3日出生。原告吕春娥与被告马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吕春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吕春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退还原告吕春娥。审判员 徐应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