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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吕春娥与马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娥,马淑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248号原告吕春娥,女,1962年4月4日出生。被告马淑珍,女,1955年5月3日出生。原告吕春娥与被告马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吕春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吕春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退还原告吕春娥。审判员  徐应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