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莹雪与张宏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莹雪,张宏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周莹雪被执行人:张宏博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莹雪与被执行人张宏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5民终5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宏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莹雪13,000.00元。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赔偿款,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8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