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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莹雪与张宏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莹雪,张宏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周莹雪被执行人:张宏博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莹雪与被执行人张宏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5民终5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宏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莹雪13,000.00元。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赔偿款,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8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