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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20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周岁。被告李某某,男,汉族,42周岁。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栾继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