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金波与马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波,马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053号原告刘金波,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马洪君,男,回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波与被告马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通知原告刘金波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刘金波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金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金波承担。审 判 长 耿立秋人民陪审员 刘陶然人民陪审员 费秀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诗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