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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金波与马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波,马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053号原告刘金波,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马洪君,男,回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波与被告马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通知原告刘金波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刘金波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金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金波承担。审 判 长  耿立秋人民陪审员  刘陶然人民陪审员  费秀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诗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