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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5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后军与刘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后军,刘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953号原告:王后军,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晨,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954233171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代表人:毛寄文,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后军诉被告刘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后军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勤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