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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学春、余宏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春,余宏文,向徐平,谭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577号申请执行人陈学春,男,1982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协警,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余宏文,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向徐平,女,1971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磊,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巴东县公安局干警,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陈学春与余宏文、向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向勇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3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本裁定送达后二年内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世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