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伟洲与西安二月南山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奕名、即加印、洪源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伟洲,西安二月南山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奕名,邓加印,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马伟洲。被执行人:西安二月南山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恒康。被执行人:陈奕名。被执行人:邓加印。被执行人:洪源。马伟洲与西安二月南山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奕名、即加印、洪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2日,马伟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执行人马伟洲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138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