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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伟洲与西安二月南山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奕名、即加印、洪源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伟洲,西安二月南山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奕名,邓加印,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马伟洲。被执行人:西安二月南山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恒康。被执行人:陈奕名。被执行人:邓加印。被执行人:洪源。马伟洲与西安二月南山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奕名、即加印、洪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2日,马伟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执行人马伟洲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138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