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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晗钧与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晗钧,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47号原告:孙晗钧,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江,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盛运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今朝,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孙晗钧与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晗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计382元,由原告孙晗钧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审 判 员  庄辛晓代理审判员  李光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