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裴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裴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06行初24号起诉人:白裴录,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2017年6月14日,本院收到白裴录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太原市迎泽区文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文庙街道办”)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给付起诉人房屋拆迁补偿金23.56万元,搬迁奖金8万元的义务,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2、判令第三人太原玉成德运建筑工程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0日,起诉人与文庙街道办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委托第三人玉成公司拆除起诉人私产三层小独楼。截止2014年8月20日,文庙街道办尚欠房屋拆迁补偿金23.56万元和8万元搬迁奖金,以及过渡费。2015年7月6日起诉人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撤诉。2016年5月18日,起诉人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后被驳回起诉并经二审维持。故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白裴录与文庙街道办、第三人玉成公司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行政诉讼纠纷一案,起诉人已于2015年7月6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裁定撤诉。撤诉后起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白裴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建波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