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3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贾某与贾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贾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2执17号申请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贾某1。本院在执行贾某、侯某、贾某2、贾某3与贾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涉标的物(位于偏关县城内前大街的房屋),经查询偏关县国土局和城建局房管科,该房屋无土地证和房产证,故无法进行评估、拍卖,且双方当事人也无法就该房屋达成和解执行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邬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