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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特98号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81年3月28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55年5月6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6月15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登记在被继承人周承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村东(房产所有证:*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屋由申请人周某某继承,相对人王某某、周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办理房产所有权过户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关于2017年6月15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颜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