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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康平县质量计量检验测试所与金华瑞粮贸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县质量计量检验测试所,金华瑞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906号原告:康平县质量计量检验测试所。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金华瑞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沙金乡。法定代表人:王彦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平县质量计量检验测试所诉被告金华瑞粮贸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康平县质量计量检验测试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平县质量计量检验测试所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县质量计量检验测试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平县质量计量检验测试所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