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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陈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陈辉,胡卫卫,朱克平,余绪香,胡久志,李高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住所地:靖安县人民医院临街店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6724214300。负责人:邹丽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静,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陈辉,男,汉族,1986年5月31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胡卫卫,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朱克平,男,汉族,1982年1月14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余绪香,女,汉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胡久志,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李高凤,女,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中源乡龙坵村沙塅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622321965********。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辉、胡卫卫、朱克平、余绪香、胡久志、李高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陈辉、胡卫卫归还借款本金45574.76元及利息1786.9元(计算至2016年9月8日,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2元、财产保全费620元、执行费627元,被执行人朱克平、余绪香、胡久志、李高凤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辉、胡卫卫、朱克平、余绪香、胡久志、李高凤发出执行通知书,对六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克平、胡久志有银行存款,已被另案冻结且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余绪香有赣C×××××牌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除此之外,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陈辉、胡卫卫、朱克平、余绪香、胡久志、李高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辉、胡卫卫、朱克平、余绪香、胡久志、李高凤纳入失信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江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