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伍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被执行人:伍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伍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陈友权审判员 高利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