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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运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运中,王香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法定代表人田茂林,理事长。被执行人杨运中,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香各,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运中、王香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运中、王香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运中、王香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运中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