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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姚雄心、郭小云、肖保平、李亚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姚雄心,郭小云,肖保平,李亚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010号原告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镇政府院内317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636988。法定代表人潘欣。委托代理人周超超,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惠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姚雄心,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小云,女,1975年8月13日,汉族。被告肖保平,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亚明,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姚雄心、郭小云、肖保平、李亚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