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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葛炳圆与梁德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炳圆,梁德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4民初483号原告:葛炳圆,男,1965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正樊,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冬梅,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德言,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横州镇清江村委山塘村002号。原告葛炳圆诉被告梁德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6月19日,原告葛炳圆以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炳圆的撤诉申请是基于自愿而提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炳圆撤诉。案件受理费4079元,减半收取计20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葛炳圆负担。审判员 梁倚志韦世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  小  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