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伟与尚继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尚继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038号原告:李伟,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晋城市城区。被告:尚继林,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负责人:李超。原告李伟与被告尚继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318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罗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旖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