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86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宜宾县浩鑫宇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增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县浩鑫宇商贸有限公司,陈增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8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宜宾县浩鑫宇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5216909-4。住所地宜宾县吉星花园。法定代表人:蒋红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增贵,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抚顺县。本院在执行宜宾县浩鑫宇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增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增贵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增贵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