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1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伦县管理部与赵江涛、丁凤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凤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1执333号之一被执行人丁凤瑞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丁凤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凤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凤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新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