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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振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振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106号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留政,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3月15日,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该行职工。被告卢振虎,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9月27日,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振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雅 更多数据: